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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博物馆文物保管制度

发布:lgh | 作者(来源):永定区博物馆 | 发布时间:2015-12-15 | 栏目:政策法规 |
内容导读:          一、认真执行《博物馆馆藏品管理办法》。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细,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二、文物库房实行专人专管。入馆文物,由文物管理人员正式办理接收手续,逐件清点文物

        

一、认真执行《博物馆馆藏品管理办法》。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细,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二、文物库房实行专人专管。入馆文物,由文物管理人员正式办理接收手续,逐件清点文物的数目和现状,核收有关原始材料、各种单据和凭证,认真填写入馆清单(凭证),并对文物进行清洁、消毒等技术处理。

三、每件入馆文物都必须认真办理登帐手续。建立总帐和分类帐,认真填写编目卡,根据要求建立文物档案。

四、文物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入柜,妥善收藏。一、二级品、保密性文物、经济价值贵重的文物,要重点保管。

五、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尘等工作。库房内应保持清洁卫生,禁止吸烟,严禁烟火。

六、库房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库房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向保卫部门和领导报告。离开库房时,应切断电源,关紧门窗,落销落锁。搬动文物,轻拿轻放,保证文物安全。

七、严守库房机密,认真记录《库房日志》。本馆非管理人员未经文物科负责人许可、馆外人员未经馆领导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允许进入库房者应由管理人员始终陪同。

八、提用文物,应认真填写提用凭证,办理出库手续。提用一、二级文物须经馆领导批准,提用三级以下文物须经文物科负责人批准。文物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需外借的,不管是已鉴定定级、未鉴定文物和复制品,都应由文物科负责人提出明确意见后报馆领导批准。

九、文物复制,必须以不损坏文物为原则。复制一、二级品须报馆领导批准,复制三级以下文物由文物科负责人批准。

十、文物管理人员应对文物进行不定期检查清点,做到账物相符。外借文物应及时追回归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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