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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蒋伯英|邓子恢中国农村农民若干问题研究——以邓子恢文稿的收集整理为导向

发布:ydbwg | 作者(来源):龙岩市永定区博物馆 | 发布时间:2024-06-18 | 栏目:文博动态
内容导读:【专题研究】蒋伯英|邓子恢中国农村农民若干问题研究——以邓子恢文稿的收集整理为导向 原创 蒋伯英 中共历史与理论研究 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文章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主

【专题研究】蒋伯英|邓子恢中国农村农民若干问题研究——以邓子恢文稿的收集整理为导向

 蒋伯英 中共历史与理论研究 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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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主办、杨凤城主编、耿化敏、李坤睿执行主编:《中共历史与理论研究》第13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版。


作者简介


 

    蒋伯英,曾任中共福建省委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主任、《党史研究与教学》主编,兼任福建省中共党史学会会长,福建省优秀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项目来源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邓子恢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邓子恢是中央苏区创建者和领导人之一,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的主要领导人和理论家,留下了大量珍贵论述与口述文献,除一部分已编辑出版外,绝大部分也已经收集整理,争取早日出版。从革命战争年代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时期,关于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邓子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提出了一系列理论和政策主张。本文仅撷取其较有代表性的革命战争时期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富农问题的理论和政策,关于农业集体化与人民公社农村体制变革两个方面的探索及其理论,做相对集中的介绍与论述。


 

关键词   


 

邓子恢;富农问题;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


 


 

研究中共党史和新中国史的农村农民问题,不能不涉及邓子恢。例如中央苏区时期某些土地政策的制定、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土地政策的转变,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关于土地改革方针、富农经济与富农问题等政策理论,以及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方针、人民公社体制及其经营模式的制定。就这些有关中国共产党农村变革的重大问题,邓子恢提出了一系列理论和政策主张。笔者基于1980年代以来致力的邓子恢文稿收集与整理,对文稿的研究利用与出版情况稍做介绍,并依据文稿相关内容,对邓子恢有代表性的富农问题、农业合作化等若干理论问题略做评述。


 


 


 


 

引子:邓子恢文稿的

收集、整理与出版    


 

   从1953年开始,邓子恢在农业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运动等方面的思想理论一再受到批判,最后被撤销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职务,并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批判,他的大量文稿、讲话记录等各种文字资料被长期“冷藏”。直到1981年3月,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为邓子恢平反的通知,对他的全部历史做出高度评价,称其为“我党领导农民运动的卓越领导者”,“在农村工作方面有过巨大贡献”。在此之后,邓子恢的文稿、言论及思想理论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同年由国家农委办公厅编辑的《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下册)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率先发表了一批邓子恢个人文稿及其主持制定的相关文献;随后,1986—1995年由《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部内部出版了《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共50期),陆续公布了一些邓子恢的文稿。这些史料因应了拨乱反正的时代需要,为邓子恢研究提供了积极的支持。


 

   笔者于1980年开始了对邓子恢文稿的收集及对其生平的研究。但对于曾经担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邓子恢的档案史料,没有特别许可,想要查阅或抄录,还是不大可能的。靠着个人搜集,以及其亲属的帮助,笔者积累了一些基本史料,加上对邓子恢生前同事与部下的访谈记录,完成了《邓子恢传》,纳入李新主编的“中国革命史丛书”,1986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今天来看这本书,远远说不上完美。其最大缺陷在于传主的文书、言论、日记、笔记等各类文字档案与个人通信等第一手资料并不充分。这就很难对传主的思想和行为做出准确的表述与评价。


 

   关于邓子恢文稿的大幅度收集,是在1991年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成立以陈丕显为主任(后由项南负责)的《邓子恢传》编委会以后。编委会的任务是编辑并出版《邓子恢传》《邓子恢文集》《回忆邓子恢》。我受邀担任《邓子恢传》主笔之一,并参与《邓子恢文集》所需文献的收集。编委会先后得到了中央档案馆和农业部等9家部委档案馆,福建省等7个省档案馆,武汉市、龙岩市等20多个市县档案馆,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博物馆、国家博物馆、国家图书馆及人民日报社、长江日报社等10多个相关单位的支持,获取各种档案史料2000余份,内容涵盖邓子恢生平各历史时期的文书、讲话记录、电报稿、签发文献等。与此同时,编写组在全国各地调查采访了邓子恢的战友、同事、身边工作人员等200多人,留存了宝贵的采访记录。


 

   正是有了这样充分的文献档案与口述历史资料的保证,我们才有可能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历史人物研究,才有可能准确把握人物在历史进程中的思想脉络、行为依据,并对其做出评价和论述;也由于有了这样的保证,编写组经过5年努力,完成了《邓子恢传》《邓子恢文集》《回忆邓子恢》,于邓子恢100周年诞辰之际,1996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其中《邓子恢文集》收录文稿77篇,52万字。这5年的工作经历证明,大范围收集到的这2000余份珍贵史料,是邓子恢这一历史人物研究不可或缺的科学依据。同时,这批史料的整理与发表,可以为学术界更加广泛深入的研究提供更多的资源。


 

   可以说,三本书的出版,并非对邓子恢研究的结束,而是邓子恢研究的新起点。在此基础上,笔者完成了《邓子恢与中国农村变革》,共56万字,2004年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其后我们又整理出邓子恢文稿17篇,编成《邓子恢自述》,辅以必要的解读,共41万字,2007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中包括新收集到的邓子恢《我的自传》原始文本、1953年11月在福建省第二次党代会上的讲话《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1962年7月在北戴河会议召开前在中央党校所做的《关于农业问题的报告》,都是二三万字的长篇记录稿,且后两者分别是邓子恢在关于农业合作化、关于人民公社体制的两次重大争论前在党内的讲话稿,对于客观认识邓子恢所持意见和政策主张十分重要。

 



 

 《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编 :《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1998(总第五十三期)》


 


 

   此后,又陆续出版了三种邓子恢不同历史阶段的文集。第一种是由北京新四军研究会淮北分会和江苏省泗洪县新四军历史研究会收集编成的《邓子恢淮北文稿》(人民出版社,2009),收录邓子恢1941—1945年主持淮北抗日根据地时期的文稿85篇,41万字,基本反映了这一时期邓子恢领导抗日根据地涉及的重大事件及其个人的思想、行为。


 

   第二种是由笔者和邓子恢之子邓淮生主编的《邓子恢闽西文稿(1916—1956)》,2016年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全书收入文稿127篇,44万字。其中主要篇目,一是邓子恢作为闽西革命根据地主要创建者之一所发表的各种文书报告及签发的党政军政策法令;二是1953年、1956年邓子恢两次返闽西家乡的多篇讲话;三是新发现的邓子恢1916—1918年38篇日记中的18篇、日本留学期间写给同学的2封信,以及1921—1926年在由他参与创办的《岩声》报上发表的文章。这些日记和早期文稿之所以珍贵,就在于表现了他在经历了反对袁世凯签订“二十一条”的斗争之后,追求革命、反抗封建统治及日本侵略的思想路径。为避免损毁和遗失,这些日记先被藏于家中,后移藏于其亲家房顶夹层,直至1988年前后才被发现。这些日记、书信和在《岩声》发表的一系列文章,对于研究邓子恢早年追求革命以及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初步确立,是不可替代的资料。


 

  第三种也是笔者与邓淮生合作主编的《邓子恢闽西文稿(1956—1970)》,其中内容主要部分是邓子恢1956年、1961年返回闽西,特别是1961年春、秋两次返乡,为贯彻农业六十条和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改革所做的大量调查和向中央提交的几个报告,以及给省、地、县、公社干部所做的讲话和同生产队干部、社员的座谈记录。这一部分文稿有41篇,约20万字,已经编好,准备出版。


 

   从1996年到2016年的20年间,先后公开出版的邓子恢文稿有5种,共391篇,198万字。而我们先后收集到的文稿有2000余篇,有价值、可公开的至少还有七八百篇,二三百万字,其中中央农村工作部时期的509篇。这些资料绝大部分没有整理、出版,提供学术界研究。邓子恢之子邓淮生向中央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整理并编辑出版邓子恢文稿的申请,获得批准并得到国家新闻出版署、福建省委支持。这项工作由笔者主持,与邓淮生合作,从2009年开始,先后于2012年、2016年成功申报两项国家社科基金课题“邓子恢文稿的收集整理与研究”、“邓子恢研究”。前一项课题已经结项完成,编为邓子恢文稿10卷,收入文稿960余篇,约220万字。其中1949年以后部分,编为《建国以来邓子恢文稿》4卷,450余篇,130万字,已送交出版社,可望近期出版。后一项课题的最终成果《邓子恢年谱》尚未结项,拟编为上下两册,约80万字。尚有已经校编可以刊用的新中国成立以前文稿500余篇,期待获准发表。相信经过10多年努力编辑出版的资料,能够为学术界关于邓子恢这一重要党史人物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历史文献。


 

  本文以邓子恢的文稿,包括出版和已经整理未正式出版的文稿为依据,对邓子恢关于中国农村、农民若干有代表性的问题,如富农问题、农业集体化模式选择、人民公社体制探索与批判等的主张和理论,略做介绍与探讨。

01/富农问题的理论选择

与困惑    
 

 
 

  中国共产党关于摧毁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基础,建立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制度,是一以贯之的基本政策,然而对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经济,在政策制订上往往摇摆不定。作为中央苏区创立者之一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南地区主政者的邓子恢,是中共党内在这一问题上虽然也有反复,却比较正确的代表。


 

(一)中立富农而“不过分”打击


 

   邓子恢接触土地问题并领导土地革命,是1928年3月、7月参与领导闽西龙岩后田暴动和永定暴动之后。暴动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为此邓子恢在永定制定了《溪南土地法》。这个土地法规定,除中农多一点的土地不动以外,所有土地都拿来“按人口平分,地主富农和中贫农一样分田”。他和张鼎丞回忆,当时尚未得到中央和省委有关土地的纲领,“是靠农民代表会议大家来商量”之后,“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的决定。这是一种最快捷简便、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方法,对富农的冲击不大。


 

  1929年3月,毛泽东、朱德率领红四军由井冈山入闽,闽西革命根据地初步形成,开展土地革命成为苏维埃政府的首要任务。邓子恢根据毛泽东的意见,起草了一份《土地革命斗争纲领》。这份文件已难寻觅,据邓子恢回忆,关于土地分配方法是“将全乡农民原来所耕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地主富农与雇贫农各得同样一份土地”。分配办法“按原耕抽多补少办法,不要打乱平分”。于此可见,这份土地纲领与1928年的《溪南土地法》基本相同,对于富农政策相对温和。其结果是“分田后所有农民都欢天喜地,小商人、破落地主、小地主也满意”。这里所指“小地主”,实为富农。


 

  1929年7月,毛泽东指导下,由邓子恢起草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以下简称《政治决议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土地问题决议案》,对富农阶级属性及其政策做出了明确的分析与认定。《政治决议案》以会议之前所做10天调查——闽西6个县农村各阶级土地占有状况做分析:“田地平均百分之八十五在收租阶级手里,农民所有田地平均不过百分之十五。”“收租阶级”即地主,其他人口占比为贫农75%、中农17%、富农不足5%。而田租剥削高达收获量的60%—80%,加以土地兼并严重,农村中围绕土地的斗争必然剧烈起来,“这可见农民要求土地之迫切,而两年来广大的农民斗争,目标完全在于土地”。《政治决议案》对闽西农村各阶级对革命的态度做出判断,认为豪绅地主阶级是“目前反动的中心”,农村小资产阶级“如富农小地主等,除小地主中有一个破产部分有些革命性外,其余均是反革命的。他们在革命高潮中,投机混于革命队伍,白色恐怖一到,即表现其反革命性”,认为农民小资产阶级的中农“可以参加革命”,而广大乡村占75%的贫农和城市手工业工人是“闽西革命主力”。


 

  这一对于富农与小地主对待革命态度的判断,既认为他们有反革命性,又认为他们有部分的革命性。因此决议提出对中小商人和农村中的富农小地主进行争取和团结的政策,不要给予过重的打击。对于富农,规定在革命的初期“不没收其土地,并不派款,不烧契,不废除其债务”,以争取其中立;在革命深入以后,“富农田地自食以外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但对他们“不要过分打击”,从事劳动的富农甚至可以参加政权工作,但是不能担任“政府及农会的委员”。《政治决议案》指出,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政策,是为了“取得小资产阶级对革命的一致或者中立”。


 

   总的看来,毛泽东、邓子恢对于富农是敌是友判断尚存犹疑,但认为其是还可以争取中立的小资产阶级,依然对其采取较为温和的政策。这里还有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即《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关于适当保护富农及小资产阶级利益的政策,是建立在对过去“左”倾错误的否定与批判的基础之上的。《政治决议案》对于1928年闽西暴动以来部分党组织在军事、土地等方面的“左”倾盲动主义,展开了严肃的总结与批评。


 

  可以认为,毛泽东指导下由邓子恢执笔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关于富农问题的认识,总结了过去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了较过去更加切合实际的理论,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蒋伯英:《闽西革命根据地史(第一版)》,福建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二)从“中立富农”到“反富农斗争”


 

  但是,邓子恢主持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制定的中立与团结富农而不给予“过分打击”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了贫雇农的抵制。当时正值夏收季节,按照邓子恢起草的土地分配纲领,各县对没收谷子(即土地)的对象,都有一定土地及收获量标准,“在此标准以下之小地主不会反动者”,则限制其谷价而不予没收,“这是为夺取小资产阶级起见,使他不会站在反革命队伍上去”。所谓“小地主”实际包括了富农成分。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很难贯彻,大多数农民坚持没收一切土地的谷子,实行平均分配。党的干部也“没有注意到向一般群众解释打破农民的平均主义,同时予以共产主义之教育”。因而“中立富农”的政策难以实施。


 

   邓子恢和各级党的领导人意识到,农民的这种极端平均主义,过分打击富农甚至中农,源于闽西农村的实际是占人口80%的贫雇农仅拥有20%的土地,假如不没收包括富农在内的一切土地,则不敷分配。在此两难处境下,邓子恢在同年11月主持召开中共闽西第一次扩大会议,做出新的规定:“为争取农民起见,在土地斗争初期,不宜提出没收一切土地的口号;到了农民全都起来,多数要求平分一切土地时,党应赞助贫农坚决没收一切土地,焚烧一切田契以巩固党在贫农中的领导权。”由此,邓子恢原先提出的关于“中立富农”和对富农“不要过分打击”的政策,未能在实践中推行。


 

   然而,对富农的抛弃并没有到此为止,1930年共产国际的干预和以李立三为代表的中共中央对富农政策的“左”倾,直接影响了毛泽东、邓子恢。


 

  1929年6月7日,共产国际执委会给中共中央发出指示信,批评中共在富农问题上的“联合富农”等“机会主义”政策,要求中共坚决克服这种“机会主义”,向富农发动进攻。共产国际和李立三“左”倾中央不断加剧的“反富农”压力,导致了邓子恢关于富农政策的转变。他后来总结说,主要措施是“组织雇农工会,增加工资,对富农所分土地实行抽肥补瘦(这是对的),并向富农筹款办粮食调剂局”,其结果是“富农不满,中农动摇,反革命乘机活动”。显然,这些“反富农斗争”的举措并不很严厉,而且他自己认为“抽肥补瘦”是对的。


 

1930年6月,邓子恢与毛泽东在闽西上杭县南阳(今属长汀县)主持召开中共红四军前委和闽西特委联席会议(即南阳会议,后改在长汀),根据中央代表涂振农传达的全国苏区代表会议关于“坚决反对富农路线精神”,制定了《富农问题》决议。这份决议有正确的方面,即在原先1929年制定的“抽多补少”之外,加上了“抽肥补瘦”一个原则,但更主要是根据当时中央推行“反富农”的“左”的错误制定政策。例如,认为富农是农村资产阶级,且带有“半封建的残酷性”,应该“把富农当作地主一样看待”。因此,决议把富农划分为“半地主性富农”“资本主义性富农”“初期性富农”三种类型,同时,主张在政治上肃清“富农路线”,打击富农。


 

  南阳会议“富农问题”决议,主要是在李立三“左”倾中央强制推行“反富农”路线的压力之下,在中央代表涂振农出席并传达中央精神之后做出的。对此,邓子恢在《我的自传》中做了反省:“当时对‘中立富农’这个政策仍不明确,认识模糊,因此,当时反富农政策上过左。”另一个背景是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做出关于“中立富农”政策以后,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了贫雇农的抵制。


 

  显然,邓子恢1928年以来在富农问题上由团结“中立”富农,到敌视打击富农的理论与政策变化,主要是受到外来因素的压力,在困惑与被动中不得已的选择。而事实上,邓子恢对李立三“左”倾错误始终抱有对立的情绪,特别是后来中央强令闽西红军攻打中心城市的政策导致闽西苏区受到重挫,加深了其对中央路线不满,并予以抵制。在南阳会议之后一个月,即1930年7月召开的中共闽西第二次代表大会和闽西苏维埃政府执委第二次会议上,邓子恢分别被免去闽西特委书记和闽西苏维埃政府主席职务,调离闽西,前往白区开展农村工作。
 


 

蒋伯英:《闽西革命根据地史(第2版)》,福建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


 


 

(三)新中国成立后再论富农问题与富农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邓子恢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由于第一书记、主席林彪和第二书记罗荣桓没有到职,邓子恢实际主持中南局和中南军政委员会工作。当时,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进行土地改革,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新中国工业化和社会主义建设奠定基础。为此,制定一部土地法便成为新的国家政权的当务之急。这部土地法,必须符合1949年9月29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即必须肯定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存在的合法性,也就必须改变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打击和限制或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特别是在没有经过土地改革的南方新解放区,需要保存富农经济,以利于农村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确立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经济保存资本主义经济的政策。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


 

   对此问题,毛泽东于1950年3月12日征询邓子恢的意见,提出“为了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起见,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似较为妥当的”。邓子恢赞同毛泽东关于保存富农经济的意见。同时,他不赞同关于不动富农出租部分土地的主张,并于3月16日、3月25日、4月25日三次致电毛泽东,提出把富农的出租土地拿出来,采取“新的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原则展开土地改革的意见。所谓“新”就是不同于1949年夏他主持华中局工作时提出的“中间不动两头平”。“中间”指中农和富裕中农;“两头”,一头是地主富农,一头是贫雇农。“新”的变动主要是“中间”,即中农、富裕中农,而且包括新旧富农的自耕地部分,认为富农的出租土地应该拿出来分配,否则雇贫农所得土地比之按人口平分标准,“要少百分之二十以上”,据湖北调查要少30%。如此,贫雇农积极性减低,“有些地方甚至土地改运动搞不起来”。同时,邓子恢肯定“中立富农方针,是完全正确的”,“今天不动富农自耕地及其全部财产,是非常英明的,但出租地则可以动,动了并不妨碍中立富农”。相反,如果连出租地都不动,会引起雇贫农不满,影响阶级划分。


 

  邓子恢知道,他的意见未必能够得到毛泽东的赞同,中共党内也存在与他对立的主张,但是考虑到这一政策变动事关重大,还是根据江南实际情况直陈所见。5月1日,毛泽东电复邓子恢,认为“富农出租地数量不大”,暂时不动这点土地影响也不会大,“我的意见仍以为暂时不动较为适宜”,不过可以“根据你们自己的各项意见起草一个土改法令草案”,送交中央,“在中央会议上作最后的讨论和决定”。毛泽东的这份电报表明,他对于“暂时不动”富农出租土地的意见已是十分明确,但仍然决定请持不同意见的邓子恢起草一份土地法送交中央讨论,表明了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与慎重。


 

  邓子恢在随后提交给中央的中南局土地法草案中,强调了“富农的土地财产不动。对富农土地之出租部分,得按减租办法减租”,并表明如果某些地区贫苦农民得地太少,“不足维持最低生活者,得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征购富农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但征购后,应保持富农所有土地不低于当地中农水平)”。为使中央理解草案的含义和依据,中南局还附了一份说明。按此说明,那类“富农占地太多,甚至超过地主”,而贫雇农占地很少,不动富农土地“不能解决贫雇农生活问题”的地区,在中南地区仅占1/5,“这些特殊地区富农出租土地就需要动一动”。最后,在刘少奇主持的土地改革会议上,经过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多数同志基本采纳中南局的意见”。


 

  1950年6月28日,毛泽东正式发布经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中第六条内容为“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也规定了“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此后,邓子恢表示:“这个土地法是比较温和的,不是很彻底的。这样做是为要中立富农,团结中农,分化地主,为了鼓励生产,不动富农,中农就可以安心发展生产。”


 

  上述关于土地改革有关富农政策的讨论,只是反映了邓子恢在土地改革的具体政策上对于富农问题的意见,这些意见是其在农村长期的革命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与理论。而在宏观上,邓子恢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还阐述了关于新民主主义阶段保存富农经济的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以后,土地改革运动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特别是在新解放区的中南地区,在邓子恢主持下,首先在5000万人口地区开展这场史无前例的农村革命。邓子恢认为,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实现工业化开辟道路,其任务是打破并摧毁数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封建主义的土地制度与生产方式。而在中国,存在三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即“贫农的佃耕方式”“中农的自耕方式”“富农的雇工经营方式”。这三种不同生产方式的农村经济,就是地主经济、中农经济和富农经济。邓子恢认为,“实行土地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基本方法就是使第一种贫农的佃耕方式从封建租佃制度下解放出来,变为第二种中农自耕方式,并坚决保护中农,以发挥其生产积极性;其次是保存富农经济的雇工经营方式,维持其生产,并以此鼓励中农和即将上升为中农的贫农,努力生产,敢于发家致富”。这种土地改革的结果,是把原来的三种土地生产方式变为两种生产方式:一是自耕自给的中农经济,合起来约占耕地的90%,从事这种耕作方式的农民占总数的80%—90%;二是富农经济,占全部耕地的10%—20%。唯有如此,中国的农业生产力才能大大发展起来,“所以中农式的土地生产方式,正是中国目前最适合于农业生产力向前发展而又是能够广泛采用的一种生产方式”。


 

  而对于富农经济,邓子恢虽然肯定其“在理论上比之中农自耕方式要进步些”,但是“很大一部分带有半地主性出租土地”,只有经过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制度”以后才有可能发展;“但既然要经过土改,那我们就不会采取以发展富农经济为主的方针,而应采取发展中农经济为主的方针”。显然,邓子恢对于中国农村三种经济模式的态度,就是打击和消灭地主经济,鼓励并发展中农经济,保存但并不推进发展富农经济,对富农采取以前在土地革命初期采用的“中立”政策。


 

  到中南地区土地改革结束前的1951年,邓子恢已经看到了土地改以后农村四种经济形态并存的前景,即刚刚兴建的国营农场的国营经济、自耕自给的个体农业经济、尚未见到但已为邓子恢预见的互助合作经济、富农经济。邓子恢认为,这种被保存下来的富农经济,是“雇工经营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新民主主义制度中是允许存在和发展的,“因为这是一般中农所希望发展的方向”。但是他不赞成发展富农经济,理由是富农经济的发展,是以农民个体经济破产为前提。所以他强调:“我们今天的政策,虽然允许富农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但我们并不希望走富农经济发展的道路。”这段话表明既允许富农经济即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又不允许其存在和发展,表现出邓子恢在这一问题上的犹豫与矛盾。
 


 

蒋伯英:《邓子恢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四)从“允许富农经济存在”到消灭富农


 

  如前所述,关于富农问题及其政策的讨论和争议,中共历史上一直没有停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农业社会,中国农村存在的资本主义富农经济及其经营者富农,虽然只占不到10%的比例,却是一个另类,对于既要消除地主封建主义的毒瘤又要保存资本主义经济的共产党人而言,在政策选择上确是一个难题。在这一问题上,作为长期在农村从事革命且熟谙农民及土地问题的邓子恢,也难免时有困惑,面临艰难的抉择。


 

  土地改革以后,1953年初,邓子恢调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不久又担任分管农林水部门的国务院副总理,担负起领导4亿农民实行农业合作化的重任。此后不久,国家政策开始转变为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宏大计划,在农村实行由小农经济转变为合作经济,对富农的政策也由“允许存在和发展”向“消灭”转变。邓子恢对这一过渡缺乏思想准备,在富农政策上依然延续了在中南局工作时的观点。1953年4月,他在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阐述党在目前农村政策,还是“限制富农发展,允许富农存在”,认为“完全不让有点发展也是不可能的,富农发展一点不要害怕”。


 

  而实际上,仅仅两个月以后,毛泽东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原先设想的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允许富农存在并有限度发展的政策也就不再执行,逐渐改变为“限制”以至于“消灭”的方针。对于这一方针,邓子恢经过了由不理解、不适应,甚至表示质疑,到接受并执行的转变。


 

  从理论上看,什么是“过渡时期”,什么时候完成这个“过渡时期”,邓子恢自己也未必很清楚。1953年12月上旬,邓子恢《在中共福建省第二次代表会议上的解答报告》中,面对会议代表纷纷对此提出的问题,只能回答道:“我对这个问题,现在也没有把握。听毛主席发言,现在是过渡时期的社会,是过渡时期的经济。新民主主义革命作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这一阶段是过去了,革命已转入下一阶段。”但是,社会主义还没有完全到达。社会天天在变,“现在来说,把过渡时期叫新民主主义经济也可以”。


 

  基于这样的认识,邓子恢在回答过渡时期对富农采取什么政策,何时消灭富农的问题时表示,“这个问题中央未提过,毛主席未提过”,“据我看”,“对富农经济,土改时限制了一下,现在互助合作又限制了,将来吸收他参加互助合作,这样就将富农经济在互助合作化中‘化’掉了,何必提消灭富农阶级的口号?那就多此一举”。


 

  邓子恢的这些言论,反映了他关于中国农村经济与阶级分析的真实思想,这也是他对当时刚刚起步的农业合作化进行实地调查以后做出的判断,切合当时中国农村社会与经济的实际。当时,他的这种理论,在中共党内并不多见。但是,在他这次讲话一个月后,中共中央宣传部制定并经毛泽东批准发布《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提出了“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剥削”,明确宣示了中共在“过渡时期”的富农政策,消灭富农经济乃至消灭富农已是势所必然。


 

  实际上,邓子恢关于富农政策的“温和”态度,已经为毛泽东不满并提出批评。特别是邓子恢所提“限制富农剥削,允许富农存在”的主张,一再强调的雇佣自由、借贷自由、租佃自由、贸易自由的所谓“四个自由”主张,受到毛泽东批评。毛泽东指出,总路线就是逐步改变生产关系,“现在,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是合法的,但是私有制要逐步变为不合法”。在三亩地上“确保私有,搞‘四大自由’,结果就是发展少数富农,走资本主义道路”,是“惠及富农和富裕中农”。


 

  邓子恢感受到政治上的压力,深知不能再坚持过去的主张,对富农的政策也发生了变化。他在1954年4月主持召开的全国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上宣布,“富农经济与互助合作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是完全矛盾的,是对抗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我们发展互助合作,要走向社会主义,今天必须限制富农剥削,将来必须消灭富农剥削。这一点是应该明确的,绝不能怀疑和犹豫”。同年10月,邓子恢在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上再次强调,现在与土地改革时期不同,那时主要是消灭封建制度,富农可以中立,“今天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革命,是采取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的政策”。


 

 至此,在中共党内,作为长期关注富农问题并提出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富农政策的主要代表,邓子恢做出了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宣示。这次会议之后,邓子恢向中央做报告,明确做了这样的表述:“富农这一敌对阶级,对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抵抗和破坏行为日益激烈,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对富农的限制斗争必须加强。”基于这样的理论与政策,随着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加速完成,加以1957年反右派运动的展开,富农经济终结;富农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表,也归为地主、右派的同类,成为敌我矛盾中予以打击的对象。


 

02/对中国农业集体经济模

的变更与体制设计    

 


 

  1953年开始的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标志着中国农村个体私有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转变。这一过程的最初设想是以二至三个五年计划,即10年至15年时间完成。但由于合作化速度不断加速,用了不到4年,1956年即完成了由互助组向初级合作社甚至高级合作社的飞跃,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奇迹般地实现了全国农村社会主义集体化。邓子恢作为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为适应这一日新月异的社会大变革,竭尽全力不断设计与提出新的经济模式,但往往力不从心,多次遭受党内批评,被斥为“右倾机会主义”。但他始终以维护农民利益和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为重,坚持正确方向,不断探索,在中国农村发展道路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


 

(一)农业集体经济初级模式的开创与包工包产生产责任制


 

  1953—1954年,中国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由3.5万、7万发展到10万个。由于新生的合作社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认定、公私财产的归属与使用、生产计划与管理、生产方式、经营管理、社员分配、公共积累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事关社员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与矛盾的处理,必须尽速制定一套马克思主义指导下适合中国农村特点的集体经营管理体制章程,以适应农村由个体经济到集体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变革,确保增产,增加农民收入,巩固和发展农业合作社。


 

  1954年1月7日,邓子恢主持中央农村工作部着手起草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这一草案先后送请全国县以上党委征求意见,提交全国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再征求各省市农村工作部意见并修改补充,于同年12月定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历时一年,1955年1月报送中共中央审批。这份示范章程(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所涉主要理论和规划,体现了邓子恢指导农业合作化的实践经验,也是各地农村干部和农民创造的经验总结。邓子恢在送交中央审批时致信周恩来,特别强调,示范章程(草案)“明确合作社的半社会主义性质,使干部不致乱立法,群众不致猜疑”。“半社会主义”的核心就是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半集体所有。


 

  据此,《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一条规定,农业合作社“由劳动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实行土地入社、统一经营,耕畜、农具统一使用。本社的目的是:不断发展生产,使全体社员共同富裕起来,逐步过渡到主要生产资料归全体社员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制度,最后消灭贫困的剥削”。


 

  这一规定,正是遵循了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七条,即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是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


 

  为了明确表明初级合作社这种半社会主义的“部分集体所有制”性质,邓子恢在1954年12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修订时,加写了一条,即第二条:“社员将私有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交社统一经营、使用,仍然可以保持所有权,可以取得合理的报酬。社员的生产资料转归为全社公有,必须经过本主同意,并且必须给本主合理的补偿,绝对不许强迫剥夺。”为了加写这一重要补充条文,邓子恢在1955年1月3日给刘少奇呈毛泽东的修改稿的信中,说明这一条在原来的草稿上是有的,后来因为节省条文被删去,但是最近听说“敌人对合作化的造谣破坏,着重在入社财产部分”所以还应写上,并且认为“加上‘不许强迫剥夺’的规定,是必要的”。无疑,这一补充条文强化了社员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法律保障。


 

   既然将初级农业合作社经济体制确定为“半社会主义”,是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也就明确了社员对于入社土地、农具、牲畜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就必须对每一户入社农民的这些私人财产按数量、质量给予相应的报酬。特别是土地,是农民入社以后最为关注的敏感问题,必须慎之又慎。邓子恢认为,中农的土地比贫农多一些、好一些,而贫农的劳动力比中农多一些,中农希望土地报酬高一些,贫农则要求劳动报酬高一些,因此必须坚守一个原则,“就是要照顾贫中农双方利益,使之两不相亏”。即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采取定量报酬和比例报酬两种办法,充分保障农民利益,以利于贫农和中农团结,尊重农民私有权,鼓励劳动致富,同时以渐进方法引导农民淡化私有观念,加强集体经济,走向共同劳动、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这一观点,得到了广泛认同,被写进《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邓子恢在引导农民加入土地入股的农业合作社的同时,并不主张社员的土地全部入社,允许农民酌量保留少量耕地,即后来所说的自留地,并写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社员必须将土地入社由社统一经营。社员可以自留小量耕地,种植蔬菜、果树等。自留地数量要有一定限制。”所留土地可相当于全乡人均耕地的1%—5%。这一规定在后来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时期,虽在自留地比例上有变动,却一直保留,对于农民生产生活的最低保障有重要意义。


 

  除了土地,邓子恢认为社员的耕畜、农具等私有生产资料入社以后的报酬也十分重要,主张采取逐步公有化的方法,开始时应当作价给予一定租金,即私养公用,也可以折价归公,即公养公有。作价必须公平合理,不能太低,伤害农民积极性,否则“不仅对合作社不利,对整个农业生产也是极端不利的”。这表明邓子恢承认并尊重农民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反对盲目归公而造成思想混乱。


 

  对于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和留成比例,邓子恢主张不能机械规定,而由社员代表大会根据各自具体情况讨论决定,不过“为防止提成过高过低,在章程上可以规定一个提成的最低数和最高限度”。同年12月,邓子恢主持修订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将公积金确定为5%—10%,公益金调定为1%—3%。


 

  另外,邓子恢主持制定的这份章程(草案),创造性地提出了“包工包产”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起草《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工作开始不久,邓子恢就指出:“要把劳动组织好,分工分业,分组分队,并实行按件计工、小包耕、大包耕,以至包耕包产等制度,来充分发挥劳动效能。这是搞好集体经济的重要制度。”


 

  邓子恢这一主张,被写入1955年8月由他主持拟订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第36条;后经各地试行加以修订,写入同年12月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本社实行包工制(就是生产上的责任制),给各生产队、各生产小组、各人分配任务,都可以包工;分配一定的工作数量、质量,规定完成时限,由各队、各组、各人负责完成。”“如果产量计划大体切合实际,可以实行超产奖励”,“奖励直接发放给承包的组、队或个人。”1955年8月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草案)》和12月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虽然在正式公布之前又进行了多次修改,但其基本和主要部分,包括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都获中央的认同和批准。


 

  经中央批准实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新生的半社会主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公私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劳动与分配制度、公共积累与提留使用、财务会计以及农业生产责任制等方面,建立了规范而系统的制度。这是中国农业合作制历史上第一份关于农业合作经济体制的法规,对后来的高级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农业合作经济模式,产生了重要影响。
 


 

蒋伯英:邓子恢与中国农村变革》,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二)农业集体经济模式“高级化”语境下的体制变更


 

  在邓子恢1954年制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并于195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实施之时,合作化运动正由初级向高级快速转化。经济模式的急剧变动,发展过快,工作过于粗糙,以致这份“初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难以适应高级合作社经济管理模式。1956年,邓子恢受命主持中央农村工作部代中央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基础上起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此,邓子恢着重关注“高级化”以后的合作社劳动组织基本单位——生产队,认为生产队必须有固定的成员,负责经营固定的土地,使用固定的耕畜和农具,有副业生产小组或副业生产队负责经营固定的副业生产,即后来所称的“三固定”或“四固定”。在这样相对稳定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实行包产和超产奖励”,必须由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超产奖励。


 

   同年3月底,邓子恢主持召开全国农村工作部长会议,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并在会议结束的4月2日发表讲话,第一部分就是讲“高级合作社章程起草问题”。他的讲话重点,还是强调高级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必须实行“三固定”“四固定”,而且必须将其“固定下来”;同时规定一些制度,认为“编好劳动定额,包工包产,这个东西不搞好,集体经营没有好的结果,没有希望搞好的”。这段讲话还强调了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是巩固合作社和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任务,必须重视并切实推行包工包产的生产责任制。会议经过讨论,一致赞同这份章程(草案),送呈全国人大审议。


 

  6月15—30日,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央农村工作部提交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邓子恢在会上发言,重申上述意见,并且指出还有少数合作社没有建立起必要的劳动组织和财产制度,必须及时整顿,迅速编制好固定生产队,制定劳动定额,“实行按件计酬,包工包产,超产奖励和牲畜的饲养管理使用制度,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1956年6月30日,会议审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成为中国农业合作史上第二份集体经济模式范本,并很快公布,在全国贯彻。各地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实际,又做了不少补充,由原来的“包工包产”,发展为“包工、包产、包成本”的“三包”和包产指标与计划指标“两个指标”,形成了统一经营、分级管理、明确分工、个人负责的“个人明确分工负责制”,丰富了农业生产责任制。


 

  邓子恢关于包工包产责任制的主张,代表了农民的利益,得到了农民的拥护,不少省份依据这一原则创造了适合当地的各种形式的包工包产责任制。《人民日报》为此发表农村部主任何燕凌署名“何成”的文章,提出安徽芜湖、四川江津一些合作社“把包工包产包到了每户社员”,介绍“包工包产包到户”的经验。受到这一形势的影响,浙江省中共永嘉县委分管农业的副书记李云河,1956年率先成立永嘉县燎原农业合作社,后来又遍及全县范围展开“关于邓子恢责任制思想的一场宏大的试验”,并很快在永嘉县300多个农业合作社甚至影响到温州地区1000个农业社实行了“包产到户”。不过,其“包产到户”发展为普遍的经营模式,超越了邓子恢所提出的“个别不适宜于集体包产和零散的农作物也可以包产到户”主张。而李云河的这场“宏大试验”,确实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但在当时,这一试验被认定为是走资本主义“单干”道路,很快被批判制止。李云河等一批干部也受到长期的政治迫害。


 

   当然,邓子恢在1956年提出的生产责任制,没有突破“包产到户”的警戒线,但依然坚持包括“个人明确分工负责制”在内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1957年,邓子恢先后于4月20日在北京市乡党委书记会议,5月25日、5月27日、6月14日在中央党校,9月15日在全国第四次农村工作会议,9月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大会,10月6日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12月19日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并于8月20日撰写《论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和正确处理矛盾的方针办法》长篇论文。这一系列讲话和文章,对合作社经济体制与生产管理做了反复论述。它们大多尚未公开发表,其立论主要以正确处理合作社的人民内部矛盾为导向,强调合作社生产的民主管理,兼顾集体与个人各方利益,如建立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和社队分权、生产经营优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多种经济等。


 

   而在这一系列讲话和文章中,邓子恢着重并反复强调的是民主办社的方针和途径,实行“统一经营分级管理的制度”。这种制度具体而言就是“三包制”“两个指标”“超产提奖”。所谓“三包”就是包工、包产、包成本;“两个指标”就是计划指标高于常年实际产量,包产指标低于常年实际产量。在“包工”制中,邓子恢又强调农民和群众的主导作用,认为办好合作社、搞好农业生产当然要由干部去领导,但“一个领导者有什么了不起的才能,也只是一个人”,而“更应该依靠农民,走群众路线”;积极推荐江苏、河南“产包到队、工包到组、田间零活包到户”的“按级分工负责制”,纠正“社的权力过分集中”的偏向。


 

   可以认为,何凌燕1956年4月29日在《人民日报》发的文章,介绍四川江津以及浙江永嘉县流产的包产到户试验,虽然与邓子恢无关,但在逻辑上不难找到一定的关联。而邓子恢在1957年的一系列言论,以及大力推荐在实践中产生的队、组、户“三级分工负责制”,受到普遍的肯定与欢迎,表明农业合作社高级化以后完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模式,在实践中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邓子恢在这方面的主张,集中体现在1957年9月12日他在第四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以及随后9月14日发出的由他代中央起草的《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报告和指示的内容简括起来主要为:第一,合作社必须“建立‘统一经营’,分级管理的制度”;第二,“必须普遍推行‘包工、包产、包财务’的‘三包制度’”;第三,“必须切实建立集体的和个人的生产责任制”,按条件可以分别推行“工包到组”“田间零活包到户”的办法,合作社规模不宜过大,以村为单位一村一社或一村数社,生产队以20户左右为宜。可以认为,邓子恢上述主张的提出,是高级农业合作社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完善和稳定的标志。

03/对人民公社体制的

再探索与批判   


 

(一)在调查研究中对“一大二公”的否定与对“共产风”的遏制


 

  农业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其半社会主义与全社会主义的模式,分别只实施了不足三年。1958年,一场急骤的“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将中国农村推向“共产主义”边缘。1958年4—5月,中共中央领导人大胆设想,在农村建立“乡社合并”“工农商学兵俱备”的“共产主义公社”,使之形成“若干乡村公社围绕着城市,又成为更大的共产主义公社;前人的‘乌托邦’想法,将被实现,并将超过”。


 

  1958年8月,毛泽东将此定名为“人民公社”,并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从这时开始,只用了一个多月,全国74万个农业合作社,奇迹般地合并重建成立2.36万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1.28亿多户。按照毛泽东的要求,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所谓“大”,就是人民公社的规模大,平均每个公社5442.6户,比1957年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大35倍。所谓“公”,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高;行政和经济管理体制为“政社合一”,就是公社一级党政机构,既是党和国家政权基层组织,行使党和政府权力,又是农村经济组织。这就混淆了集体经济组织和党政机关的界限,助长了强迫命令和瞎指挥,破坏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有体制。


 

  为了规范人民公社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政治经济体制,1958年12月10日毛泽东主持召开的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由毛泽东主持起草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明确将人民公社定义为“政社合一”的社会组织;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发展,是“我国农村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最好形式”,“由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最好的形式”,其经济体制也将“由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实行在人民公社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度,以生产大队为经济核算单位,工农商学兵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并实行“组织军事化,也就是组织工厂化管理”。


 

  这份决议显示了鲜明的“左”倾理想主义,表现出脱离中国实际、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倾向,导致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农村农业集体经济受到严重破坏,遭受了从1959年到1961年连续三年的严重灾难;以“共产风、浮夸风、干部特殊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等所谓“五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泛滥。其间中共中央虽然多次制定一系列新的政策,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力求减少损失,但由于“一大二公”,即人民公社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的经济体制没有根本改变,收效不是很大,全国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农民生活极为困难。


 

  在此期间,邓子恢一度由于健康原因治病休养,并且因为一再被批评为“右倾机会主义”而很难对农业农村工作发挥指导作用,但这些并不妨碍他对人民公社存在问题的了解和为解决问题所做的思考。在他看来,人民公社的问题是经济体制问题,即由高级合作社(相当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小集体所有制,一夜间改变为公社一级大集体所有制和部分全民所有制。这是“五风”泛滥和“大兵团作战”、废除生产责任制和社员自留地、“一平二调”(即平均主义和无偿调拨)无偿占有生产队和社员生产资料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调整人民公社不合理的经济体制入手,建立新的管理制度,维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发展农村经济。


 

  1960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刘少奇要求邓子恢到农村中去做些调查,提出农村中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由此,邓子恢在沉寂了一段时间之后,开始了对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农民问题的调查与探索。9月上旬,邓子恢率中央农村工作部调查组前往山西省汾阳县万年青人民公社,选择一个先进一个落后两个生产大队,随后又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铜冶人民公社,选择一个中等偏上的生产大队,对这上、中、下三类不同类型的经济核算单位做调查。调查后的报告认为:(1)坚持并稳定现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不要急于向“基本社有制”过渡,但应扩大生产小队部分所有制和社员自留地等“小自由”;(2)彻底解决“共产风”和“一平二调”问题,平调所得财物必须全部归还原主;(3)保证生产小队的部分所有制,搞好“三包一奖”的生产责任制,保证绝大多数的社员收入有所增加;(4)认真改造落后生产队,撤换腐败的坏干部。


 

  这份调查报告虽然肯定了人民公社基本体制,但明确提出了中止向“基本社有制”过渡和扩大生产小队所有制、保障农民个体小自由等主张。这在当时,可以说是跨出了制止“一大二公”任由发展趋势的一步。邓子恢在山西、河北调查之后,又做了江苏无锡农村调查,对人民公社存在的问题有了进一步了解,认为必须制定一份新的章程,规范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克服农村工作中的种种弊端,保障农民权益,恢复和发展农村生产。他当即在无锡组织相关人员,花了两个多月起草修订《农村人民公社内务条例(草案)》(修改稿),经修改后报送中央并向毛泽东、周恩来做了报告。


 

  《农村人民公社内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是继过去邓子恢主持起草的初级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以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第三个章程,共14章66条,对人民公社体制、管理制度、分配原则,以及社、队、社员之间的关系做了明确规范。首先,不再强调人民公社政治经济体制“由集体所有制变动为全民所有制”,而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具体而言是“公社一级的部分所有制”“大队(管理区)的基本所有制”“生产队(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这一规定,是摆脱1958年《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有关体制桎梏的关键,对于进一步调整农业生产关系的关键问题极为重要。其次,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农村人民公社内务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社员个人生活资料和小生产资料“不实行公有化,永远归社员个人私有”,“自留地永远归社员个人使用”,并规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制和社员个人所有制必须给予切实保证”,“不得加以侵犯和破坏”。


 

  以上关于公私两方面所有制的规定,打破了人民公社化以来在“所有制”问题上“一大二公”、严重侵犯社员集体与农民个人利益的极左倾向,在制度上遏制了“共产风”的蔓延。
 


 

邓子恢著:《邓子恢自述》,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基于以上对农村人民公社内部生产关系的调整,《农村人民公社内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对人民公社内部的公社和生产大队、小队的三级管理制做出相应调整,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生产资源,发挥社员积极性和发展生产。其中,邓子恢特别注重作为最基层的生产小队的权益与生产积极性的发挥,因为这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关键。《农村人民公社内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不仅关注生产小队与社员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且重提包工、包产、包投资(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生产责任制。邓子恢提出的这种责任制是由生产小队向大队承包,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生产小队与社员个体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的权益。但是这不符合农业合作社“高级化”,特别是人民公社运动以来“一大二公”的潮流,很难推行,因此,邓子恢在这里重提这一制度,是一个突破。《农村人民公社内务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进一步规定,生产小队可以划分为若干生产小组,“建立生产小组的生产责任制”,并建立“严格的田间管理责任制”,零星杂工可以包给个人,按承包业绩获取相应报酬,“成绩卓著的给予奖励”。


 

  为了保证经济收益由国家、集体、个人的合理分配,特别是保障农民利益不被侵害,《农村人民公社内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分配制度上做出规定,在增产节约条件下,尽量少扣多分,分配给社员消费部分应占总收入的65%左右,扣留部分占35%左右,以保护90%以上的社员逐年增加收入;分配给社员的总额中,工资部分不少于70%,供给部分不超过30%。


 

  针对广大农民普遍反对的被称为“社会主义阵地”的公共食堂,《农村人民公社内务条例(草案)》(修改稿)虽然没有明令取消,但规定必须“自愿参加”,“实行以人定量,指标到户,凭票吃饭,节约归己”,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共产风”;针对“干部特殊化风”,规定生产大队和小队干部不得脱离生产,应和社员同工同酬,另外给予少量的劳动日补贴。


 

  邓子恢主持起草的《农村人民公社内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承接了他先前起草的关于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章程合作经济体制的基本要素,其核心在于立足于发展农业生产,维护农民权益,有计划地把农民组织起来,由个体的小农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有计划、按步骤渐进式地发展,突出对农业集体经济体制经营模式、财务管理与分配、小农小私有的尊重和保护,以“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为特点的生产责任制等,都体现了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与规律。


 

  《农村人民合作社内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后来没有被中央采纳为正式文件发布。这是因为毛泽东、周恩来等同邓子恢一样,也在做深入调查,为纠正人民公社“左”的错误,正在起草即将提交给1961年3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即广州会议)讨论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后称《农村六十条(草案)》]。但是邓子恢送审的《农村人民合作社内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受到毛泽东、周恩来的肯定与重视,成为中央《农村六十条(草案)》的重要参考依据,得到了毛泽东的肯定与赞扬。毛泽东在广州会议上公开表扬:“邓子恢同志去年到山西、石家庄、苏南做了一次调查,做得很好,他的观点很正确。”这个文件“首先创议的是邓老,然后总理支持”。


 

  广州会议制定的《农村六十条(草案)》的主要条款,与邓子恢主持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内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主要条款精神基本一致,邓子恢对此甚表赞同。但是人民公社自身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特别是一开始就存在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失误,是邓子恢无法改变的。他在政治生涯的最后一个阶段,仍然力所能及地奔走,对人民公社体制存在的问题继续深入调查,力图改进。
 


 

《回忆邓子恢》编辑委员会编:《回忆邓子恢》,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二)由大队核算下放到生产小队核算的再调查


 

  广州会议一结束,邓子恢立刻回到福建家乡,先后在闽南漳州和闽西地区的龙岩农村,积极宣传《农村六十条(草案)》,并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从4月3日到5月6日,前后54天,先后到漳州市九湖公社林下大队,龙岩县东肖、湖邦、曹溪、小池、城关公社,与各级干部与农民广泛接触座谈,考察田园、食堂、住宅,先后向中央写出《关于九湖公社林下大队的调查报告》《关于龙岩调查》,并向地、县公社干部做多次报告,或与生产队干部、农民交谈。


 

  人民公社体制实施以来由于生产关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急剧变化,产生的“一大二公”“共产风”等“五风”泛滥,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虽然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发出以后,许多问题已得到有效控制,“三包一奖”和“四固定”的生产责任制已经落实,农民自留地问题也基本解决,但邓子恢在调查中发现,队与队之间、社员之间这两个平均主义,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影响了社员生产积极性,以致粮食、水果产量连年下降。当地生产队干部、社员一致要求解决仍然存在于生产、小队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和产品分配上“大拉平”的平均主义。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是经济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下放到生产队(小队),由生产队自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样做,不仅激励了富队,也带动了穷队很快赶上去。


 

  以生产大队为经济核算单位,是1958年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制定后,人民公社体制的核心之一。毛泽东在广州中央工作会议曾提议“主张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但讨论结果都不赞成。邓子恢在广州中央工作会议上也指出“公社所有队为基础”,把基础放在大队一级是不可以的,而“把基础放在生产队最合适”,它是“生产的具体组织和指挥者,规模一般只有二三十户,以它为基础和变成经营实体,很适应目前基础干部经营管理水平”。


 

  可见,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弊端,早已引起党内甚至毛泽东的关注。而邓子恢在漳州的调查,再次印证了生产队干部与农民群众对改变这一制度的强烈要求。他随即将有关调查报告转呈毛泽东,认为这些生产队“所提出独立核算的要求是正当的”,建议缩小人民公社规模,以现在的公社改为区委,“以现在的大队即原来的小乡为单位,建立成公社”,而以现在生产队即原来的自然村,“建立成为基本核算单位”。这样“可以更好地调动干部和农民的积极性;同时,也更加便于党的领导”。


 

  毛泽东对邓子恢的报告很重视。中共中央于5月28日将此报告转发各中央局、省、市、区党委及中央派往各地的四个调查组参考。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慎重考虑,又听取了河北、山东两省委书记谈话意见,9月26日,毛泽东决定取消生产大队基本所有权,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表示“我的意见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队而不是大队”。具体而言,就是取消人民公社化以来一直执行的生产大队的基本所有权,不再由大队统一核算、统一分配,而把所有权和分配权下放到生产队,取消生产大队对生产队的“三包一奖”,改由生产队向大队包上缴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国家公粮与征购粮,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队的自主权。这种制度,被称为“大包干”。


 

  毛泽东对“大包干”的肯定与支持,表明了对人民公社体制一个主要环节的重大改变,对邓子恢是巨大的鼓舞。邓子恢随即相继召开中央有关各部门负责人和中央农村工作部副处长以上干部座谈,并立即于10月6日将座谈情况向毛泽东做报告,称“大家完全拥护主席所提人民公社所有权下放以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认为这一管理制度的改变,第一,“可以彻底克服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大大调动社员积极性,从而更好的发展农业生产”;第二,“把生产权和分配权统一起来,解决了从高级化以来大队与小队之间,长期存在的权责不明的矛盾”,使大家能够更好地分工合作,搞好农业生产;第三,“把所有权与管理权统一到生产队,范围小,社员人数少,同住一个村庄”,便于商量,充分发表意见,“真正建立起生产上的民主管理制度”。


 

  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变动,事关全局,毛泽东十分重视,在收到邓子恢报告的当天晚上,主持召开中央局第一书记会议,专门讨论这一问题,第二天即10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经毛泽东审阅修改的《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正式决定把原来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改变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解决集体经济中长期以来存在的这种生产和分配不相适应的矛盾”。中央还要求各级党委负责人对这一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选择一两个试点,积累经验。


 

  得到毛泽东和中央的肯定后,邓子恢即于10月24日带领一个工作组前往闽西。这是1961年广州会议制定《农村六十条(草案)》以后,邓子恢第二次去福建农村调查。而这次调查是在刚做出对人民公社体制调整的重大决定之后,邓子恢特别重视。从10月28日至12月10日,前后一个半月,邓子恢在连城县新泉公社北村大队、龙岩县东肖公社及一些生产大队小队做经济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小队)的调查,先后出席龙岩地、县、公社干部代表会议,生产队长及社员座谈会,并在福建省各地、市农业书记会议发表讲话。目前在当地档案馆所见讲话记录稿有10份,约11万字。


 

  在这些大小会议上,邓子恢详细解释“大包干”的目的、意义及具体办法,对于克服“一大二公”“平均主义”的意义及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优越性,受到了普遍的肯定与支持。当然,也有一些干部对此抱有疑虑,担心“大包干”会“倒退到了初级社”。邓子恢对此做了解释,指出“什么是倒退?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前几年以公社为单位,刮共产风,结果破坏了生产力,这并不是前进。以后改为大队分配,但还有平均主义,对生产力发展还有妨碍。现在小队核算了,就解决了小队之间的平均主义,生产力就要发展了。因此,这不是倒退,而是前进了”。另外,邓子恢对于“大包干”涉及的体制下放以后的土地、耕畜、劳动分配问题,以及干部对生产大队前途问题、粮食分配制度问题、自由市场问题、自留地和包产到户问题等都一一做了回答与解释。


 

  在龙岩调查期间和结束调查返京之前,邓子恢分别于10月9日、11月9日给毛泽东写了报告,告知“对基本单位核算下放,各级干部和群众一致拥护”,认为这对克服平均主义、调动社员积极性发展农副业生产都有极大好处,“但也有少数大队干部感到权力受到限制,思想有抵触”。报告对实行“大包干”以后的土地、劳动和收益分配,生产队规模,山林归属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做了具体说明。毛泽东对这份报告很重视,对邓子恢的调查也十分肯定。11月23日,中共中央向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批转邓子恢的报告,并加按语,指出“邓子恢同志这个报告很好,发给你们参考”;对具体问题做具体的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建议在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各省委第一书记带若干工作组,采取邓子恢同志的方法,下乡去,做十天左右的调查研究工作”。


 

   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这段批语,是农业合作化以来对邓子恢难得的肯定与表扬。1962年初,由田家英代中央起草《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并交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即七千人大会讨论。其间,邓子恢两次致信田家英,对讨论稿提出详细修改意见,特别强调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和耕畜的所有权必须归生产队所有,除个别地方以外,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都应下放到生产队。邓子恢的意见,基本被接受。1962年2月23日,中央正式发出这份指示,指出改变基本核算单位,在中国绝大部分农村已经是势在必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有很多好处”,必须长期坚持下去。


 

   这份指示的主要精神及相关条款,可以说是邓子恢1960年10月在河北、山西、江苏调查以后,又两次前往福建做深入调查,写出多篇调查报告,得到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支持,又吸收了河北等其他各地经验和意见,经七千人大会讨论通过的一份重要文件,是纠正人民公社“一平二调”“刮共产风”等错误,修正人民公社不合理体制的重要文件。但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远不止这一问题,邓子恢所面临的,还有更艰巨的甚至是难以克服的困难。
 


 

浙江省永嘉县委党史研究室编:《中国农村改革的源头》,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
 


 


 

(三)对人民公社“左”倾错误的最后批判


 

  从1960年9月到1962年5月,邓子恢用大量时间在全国各地农村做调查研究,向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各有关省委写调查报告,发表一系列讲话,向中央和地方提出调整人民公社体制、维护农民权益等建议。而这一阶段,正是中国农村经受三年困难的时期,是最为严峻的阶段,人民公社体制缺陷逐渐被认识和纠正,中国共产党实行国民经济调整,农业生产开始恢复。《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发出以后,在干部、群众中激起强烈反响,对这一重大改革寄予很大的希望;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与农村中存在问题的关注。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在从1962年5月31日至7月11日的43天时间里,邓子恢应邀先后在军委总后勤部、中央农村工作部、中央党校等单位做了六场报告,报告记录稿共10万余字。这几场报告,是他对人民公社体制与党在农村工作方面的政策及其影响做了大量调查之后,阐述的理论见解与政策主张,对当时普遍存在的“共产风”等方面的“左”倾错误做了揭示与批判。这六场报告,触动了当时党的农村工作政策理论与人民公社体制缺陷的核心问题,导致了邓子恢政治前途的终结,可谓其在农村工作岗位上的最后演讲。这六篇报告核心内容大体相同,也各有一些特点。本文以尚未公开发表的其第一篇即5月31日在军委总后勤部干部会上的报告为主,论述其主要的思想。


 

  对于全国形势,邓子恢赞同刘少奇此前5月11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认为从政治形势讲基本上是好的,“农民还是拥护共产党的”,但“从全国经济形势讲,农业就不好,连年减产”,但自从《农业六十条(草案)》贯彻以后,“最困难的时期过去了”,但是宁可把困难估计得严重一点,做好充分的准备,否则困难一来就措手不及。邓子恢的报告,主要是依据自己1960年9月以来奔走于大江南北各地农村大量调查的切身体验,接受了刘少奇这一警示。其所发表的长篇演讲,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和实际,对人民公社和党的工作做了深刻的阐述。


 

   这篇报告集中于农业生产和人民公社两个问题,涵盖了相关方面的许多问题。整篇讲话2万余字,讲存在的问题多,讲成就和大好形势少;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向与方法。


 

  关于农业问题,邓子恢首先指几年来“我们农业连年减产,已经连续三年,今年夏收又要减产”,其次指出“农业生产力比一九五七年下降了,也就是生产资料下降了,下降很多”。关于生产力下降,列举了许多方面的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土地面积少了,由1957年的17亿减为15亿亩;牲口、肥源少了,水利问题、农具损坏、山林破坏多了;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少了,比1957年少了2000万个劳动力,而且生产质量低,是个很大的损失。总的情况是“农业生产全面下降”,而且“生产力降低的情况很严重”。


 

  邓子恢指出,农业生产下降的原因,有自然的因素,“连续三年天灾”,但“主要还是我们工作上的毛病”,人民公社制度的毛病,归结起来主要有七个方面。第一是“所有制变动大”,土地改革以后原本是农民个体所有,经过互助合作很快转变为初级社的小集体、高级社大集体、人民公社,又一下把生产资料统归于人民公社了。“这是对生产力破坏的主要表现”,失去了农民的信任。第二是“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这是“造成农民不积极的主要原因”。第三是“瞎指挥”,人民公社头三年是高潮,亩产夸张到二千、三千、四千,大兵团作战。第四是“生产上的经营管理搞坏了”。第五“干部特殊风”,多吃多占,脱离群众,“阻碍了党和群众的关系”。第六是收回自留地,禁止小自由,将此视为资本主义的“尾巴”。第七是林权不固定,以致乱砍滥伐,破坏了山林。


 

  邓子恢列举的关于农业生产的问题,是表象问题,是人民公社内部问题折射出来的问题,因此他把“人民公社问题”内部的问题作为重点,一一列出,深入分析阐述。


 

  人民公社自身的首要问题是体制,即集体所有制经济与个体经济并存情况下,如何正确对待这两种不同的所有制,特别是如何搞好集体经济。


 

   邓子恢认为,集体所有制是把主要生产资料归于集体所有,但“不一定把小自由统通收回去”,“不是清一色,而是混一色”。集体经济可以统一生产计划,统一分配产品,劳动力统一调配分工合作,这是个体经济做不到的。个体经济是生产资料个体所有,自己计划,自己支配,独立生产。邓子恢指出,有的同志认为单干没有好处,“实际上,他还是有一定好处的”,最大的好处是全家都参加劳动,有高度的劳动积极性,能认真钻研农业生产技术,生产积极性高;“有的地方包产到户,不是单干,但可能发展到单干”;“现在全国有百分之二十的地方单干”。但也应看到个体经济存在的问题,如劳动力不足,难以抵御天灾,资金不足,有生产盲目性。


 

  对于集体经济,邓子恢肯定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但又提问为什么集体经济没有搞好。他的回答有三句话:“没有把集体经济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高”;集体生产劳动“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以致造成无效劳动。他随之又提出“为什么劳动效率不高”,并给出四个答案:“土地所有权不固定”;“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口粮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劳动定额不合理”。短短几句,把人民公社经济体制优越性之下存在的各种弊端阐述得十分清晰。


 

  对于“劳动效率不高”,邓子恢又指出了三个原因:“首先是分工不明确,没有划片包干”;其次,验收制度不健全;最后,“没有普遍实行田间管理制度”。因此不能说集体经济不好,“而是我们没有管理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


 


 

不过,邓子恢不只是指出问题,还回答了搞好集体经济的四种办法。


 

   第一,“要固定所有制”。现在已经明确,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所有权、管理权、生产权、分配权,四权都归生产队”,生产大队不得干涉。生产队不要太大,二三十户,可以少到六七户,有些山区、住地分散,“就不要集体化了。为什么不可以呢?这样,就实事求是了”。农民的土地哪里来的?是土地改革时得来的,“农民有土地证嘛,国务院从来没有宣布过土地证无效嘛。土地的所有权归生产队,这是完全合法的事情”。


 

    第二,贯彻按劳分配政策,同时要照顾无劳动的,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第三,“按劳分配中的干部特殊化作风必须纠正”。批评有些干部多吃多占,搞特殊化,甚至压制群众、对群众打击报复。邓子恢严肃指出,他们已经不是党和群众的桥梁。有些地方的农民各搞各的,包产到户,“就是干部的原因,他不相信按劳分配嘛”。这种风气如果不纠正,“人民公社就不能巩固”。


 

  第四,巩固集体所有制,“不能搞清一色,而必须有若干小自由和自留地”,每人平均两分左右,一般占7%;除自留地外,还可以开荒,可以借地,总合起来占耕地面积的20%。这样,还有80%是集体经济。


 

   说到这里,邓子恢特别强调:社员的自留地、小开荒、借地总数占总耕地面积,“百分之八十是集体经济嘛,有什么不好呢?他搞自留地积极性高一点,为什么不可以呢?你集体经济没有搞好嘛!现在,就是不要怕这个鬼。社会主义比不上资本主义?但也不要过高地估计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过高地估计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是完全‘左’倾的。过去我这样说是要被戴上右倾帽子的,现在我的右倾帽子摘掉了,不怕了”。


 

  邓子恢认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出现的问题,属于人民公社体制问题,总体上还是肯定了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但是出于人为的原因、管理的原因,以及对社会主义的曲解、对农民利益的漠视,背离了社会主义。这些问题,引发了邓子恢“社会主义比不上资本主义”的诘问和不要“过高估计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的警示,甚至呼吁给农民20%的自由权。


 

  如何搞好人民公社的经济管理,是邓子恢这篇讲话的重点之一。其主要主张,是必须改进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实行田间管理责任制的包工包产,甚至有条件的包产到户。这些条件有四个方面:搞好劳动定额、分片包干、田间管理包到户、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


 

  其实,关于包工包产到户的主张,邓子恢在1961年5月23日给邓小平呈毛泽东关于《漳州市九湖公社 林下大队的调查报告》、1962年4月11日《在桂林地委关于包产到户的谈话》、1962年5月9日在中央工作会上的发言等中已多次提及。在军委总后勤部干部会上讲话和后来在解放军政治学院、中央党校的讲话中,还积极推荐安徽省“包产到户责任田”,8月在北戴河中央工作会议上还坚持,直至受到毛泽东严厉批评及会议一致否定,才不得不收回这一主张,做了自我否定与批评。


 

  在军委总后勤部干部会上报告的最后,邓子恢对于“人民公社是否办早了”的问题做了回答,称人民公社“不是迟早的问题,而是现在人民公社为什么要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的问题”,生产队大体相当于过去的初级社,公社、大队不是经济实体组织,而是区、乡两级政府,人民公社不过是以生产队也就是相当于原先初级合作社的“老板”的经济联合体;邓子恢还指出,现在中国的人民公社,不是巴黎公社那样的乌托邦,那不过是社会主义的空想。


 

  这一段话,清晰地界定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性质及其与生产队的关系,明确把当时阶段的中国定位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是一个还没有“建成社会主义”,正在向社会主义“远景”发展的国家。他所描画的,应该就是后来废除了人民公社后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是,邓子恢这篇讲话不久后作为“反面教材”,被印发北戴河中央工作会议,受到严厉的批判。他的政治生涯,也就停在了这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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